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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民特字第00003号

陆美芳、彭胜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16
公开日期
2015-01-16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陆美芳,彭胜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陆美芳。被申请人彭胜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美芳要求宣告彭胜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陆美芳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陆美芳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陆美芳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孙贵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