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陆美芳。被申请人彭胜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美芳要求宣告彭胜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陆美芳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陆美芳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陆美芳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孙贵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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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美芳、彭胜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陆美芳。被申请人彭胜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美芳要求宣告彭胜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陆美芳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陆美芳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陆美芳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孙贵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