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230号
原告:肇庆市瑞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梁佐昌
被告:伍杰勇,男,住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瑞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杰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瑞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瑞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肇庆市瑞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宁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文聪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