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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法执字第1016-1号

殷宝军与胡格吉乐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宝军,胡格吉乐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右法执字第1016-1号申请执行人殷宝军,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胡格吉乐图,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格吉乐图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幸福之路信用社6229760550600471638账户内存款中的65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国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斯钦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