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717号原告黄金发,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黄德湧,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黄金容(系被告黄德湧之父),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淑兰(系被告黄德湧之母),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发诉被告黄德湧、黄金容、林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发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金发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德湧、黄金容、林淑兰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五百三十四元,收取人民币一千七百六十七元,由原告黄金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林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珊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