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申字第25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贾惠茵。
委托代理人:李敏,吉林信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格来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岩,长春市世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
负责人:刘继良,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魁钧,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贾惠茵、吉林市格来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贾惠茵、吉林市格来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洁
代理
审判员 赵 靖
代理
审判员 关 晶
代理
审判员 荆媛媛
代理
审判员 宋振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魏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