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60-1号

邱夏,黄炳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黄炳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60-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炳旋,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某初、李某英,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一刑诉(20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夏、黄炳旋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被告人黄炳旋犯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3月28日以深检公一撤诉(2014)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黄炳旋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黄炳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黄炳旋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挥

审 判 员 周 祖 文

代理

审判员 叶 金 花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磊(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