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负责人马俊标,行长。被执行人张士伟,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张士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2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士伟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士伟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权共10714.32元,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开民初字第2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霄珍
审 判 员 范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旭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