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昌行非诉字第54号申请人昌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莲琼,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陈代绪。被申请人黄紫慧。申请人昌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11日以被申请人陈代绪、黄紫慧拒不履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昌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主体适格。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昌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昌人口征字(2013)第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审判长 杨晓华
审判员 于 文
审判员 赵国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