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3390号罪犯朱飞,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9日以(2007)界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6月至2014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汤晓红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