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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执民字第605号

林上淼与吕少友、肖美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林上淼与被执行人吕少友、肖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的(2012)丽莲碧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上淼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丽莲执民字第6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云生执行员  陈 威执行员  钟伟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