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1059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谢某甲,男。被告谢某乙,男。被告谢某丙,男。被告谢某丁,女。被告谢某戊,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伍安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群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