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云民初字第3024号

原告吴慧与被告江苏省睢宁县双沟镇焦营村村民委员会、黄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慧,江苏省睢宁县双沟镇焦营村村民委员会,黄计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024号原告吴慧,女,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保民,男,1952年6月7日生,汉族。被告江苏省睢宁县双沟镇焦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计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黄计龙,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继领,睢宁县双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慧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慧负担。

审判长  刘文莉

审判员  刘 宇

审判员  孔祥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新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