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124-3号申请人滕兆云。被申请人刘贤言。被申请人唐洪利。申请人滕兆云与被申请人刘贤言、唐洪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124-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被申请人唐洪利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唐洪利所有的鲁11-*****号牌拖拉机一辆的扣押。
代理
审判员 于红梅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德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