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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保字第124-3号

滕兆云与刘贤言、唐洪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三)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滕兆云,刘贤言,唐洪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124-3号申请人滕兆云。被申请人刘贤言。被申请人唐洪利。申请人滕兆云与被申请人刘贤言、唐洪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124-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被申请人唐洪利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唐洪利所有的鲁11-*****号牌拖拉机一辆的扣押。

代理

审判员  于红梅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德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