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商初字第90号原告王小罗。委托代理人闵云贵,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1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罗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镇江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小罗负担。
审判员 刘斌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童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