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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246号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共计2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玉超

审 判 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刘荫满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