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共计2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玉超
审 判 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刘荫满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