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瓦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郑叶。被告巩绪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叶诉被告巩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叶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黄经纬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浩
郑叶与巩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瓦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郑叶。被告巩绪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叶诉被告巩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叶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黄经纬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