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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603号

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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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603号

原告:程某某���女,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齐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