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603号
原告:程某某���女,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齐杰伟
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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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603号
原告:程某某���女,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齐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