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550号
原告:冼某,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从化市。
被告:林某,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冼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冼某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冼某以与被告林某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考虑给被告林某一次机会挽回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冼某负担。
审判员 江志辉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徐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