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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56号

广州市骏发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国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56号

原告: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鹄、邓雅婷,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地址:湖南省常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涉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雪芳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黄子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