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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468号

夏克林与高密市神洲啄木鸟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克林,高密市神洲啄木鸟鞋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468号申请执行人夏克林。被执行人高密市神洲啄木鸟鞋厂。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侯八里社区。负责人候少欣。本院在执行夏克林与高密市神洲啄木鸟鞋厂劳动工资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13)第64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