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468号申请执行人夏克林。被执行人高密市神洲啄木鸟鞋厂。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侯八里社区。负责人候少欣。本院在执行夏克林与高密市神洲啄木鸟鞋厂劳动工资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13)第64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