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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吴明丰诉被告罗道发、罗道帮、罗义丰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0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吴明丰,罗道发,罗道帮,罗义丰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吴明丰,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罗道发,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罗道帮,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被告罗义丰,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

原告吴明丰诉被告罗道发、罗道帮、罗义丰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郑大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明丰、被告罗义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道发、被告罗道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明丰诉称,原告与被告三人是邻居,素有土地纠纷,2013年9月1日上午,原告外出办事走过三人走廊时,被三被告围着殴打,原告被打倒在地之后,无力反抗,只能招架,此时,桥头镇政府王昌锦见状上前制止,被告三人才住手,原告此时拨打110报警,被告罗道发、罗道帮被澄迈县公安局拘留。原告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头面部挫擦伤、多处挫伤、脑震荡。造成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863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总合计6863元。被告罗道发、被告罗道帮未到庭参加庭审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被告罗义丰到庭参加庭审。三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金额不合理,本案是由原告吴明丰引起的,吴明丰冲入被告家殴打罗道发,继而引发互殴,吴明丰也被派出所行政拘留5天;原被告双方均殴打了对方,被告罗道发也被原告殴打过,原告吴明丰是自行要求住院,我方仅愿意承担其中的972.4元,剩余5890.6元是原告故意入院产生的,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由法院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邻居,因纠纷产生矛盾,2013年9月1日上午吴明丰与罗道发吵架,罗道发先用拳头殴打吴明丰,尔后吴明丰与罗道发互相殴打,罗道帮随即上前殴打吴明丰,致使吴明丰受伤。原告到澄迈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面部挫擦伤、多处挫伤、脑震荡”。原告住院4天,共花医疗费3133.44元。2013年9月29日,澄迈县公安局对被告罗道发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对被告罗道帮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另查明,原告为农业户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澄迈县公安局澄公行决字(2013)第201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澄公行决字(2013)第201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澄迈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住院收费专用票据、门诊收费专用票据、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被告因纠纷发生吵架,罗道发先使用拳头殴打吴明丰,尔后吴明丰与罗道发互相殴打,罗道帮随即上前殴打吴明丰,致使吴明丰受伤住院。关于罗义丰是否有殴打原告的行为,因事发现场已不可复原,原告也未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罗义丰不承担责任。在此次纠纷中,原告吴明丰与被告罗道发存在互相殴打行为,原告也有一定过错,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过错程度、行为、行为后果,本院认定在此次纠纷中被告罗道发、被告罗道帮承担70%民事责任,原告承担30%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各项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数额依据医疗费票据确定为3133.44元;2、误工费结合原告的伤情及住院时间等因素酌定为5天,原告为农业户口,参照2013-2014年海南省农、林、牧、副、渔行业年平均工资20926元计算其误工损失,计286.7元(20926元÷365天×5天);3、护理费,考虑原告伤情,护理期酌定5天,每天100元,计500元;4、营养费,营养期酌定5天,每天50元,计25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为4天,每天50元,计200元;6、交通费,三被告对原告提出的172元交通费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六项共计4542.14元。

被告罗道发应承担3179.5元(4542.14元×70%),被告罗道帮在上述赔偿责任范围内与被告罗道发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主张不符合《》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第、第八条、第,《》第第一款、第第一款、第、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道发赔偿原告吴明丰3179.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罗道帮在上述赔偿责任内与被告罗道发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吴明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道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郑大朋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夏 琪附:适用的法律条文《》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审核:曾令侨撰稿:郑大朋校对:夏琪印刷:李妹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3日印制(共印10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