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933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渤海新区管委会党政办职员,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告:尹某某,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沧州市渤海新区公安分局职工,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金柱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白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