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王启超,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古楼南里22号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104040354。被执行人汪延平,男,汉族,1973年1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英村社区三组,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7302023032。被执行人陈娜能,女,汉族,1973年1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英村社区三组,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7311223028。被执行人汪民权,男,汉族,1954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英村三里66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540208305X。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集民初字第2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启超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等共计103000元及利息。2014年2月1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娜能银行存款1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及数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洋
代理
审判员 洪娟娟
代理
审判员 王巍娜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亚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