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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446号

雷志青诉邓玉潇、彭光明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0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志青,邓玉潇,彭光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446号原告雷志青。被告邓玉潇。被告彭光明。本院受理原告雷志青诉被告邓玉潇、彭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志青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志

人民陪审员  周洪娟

人民陪审员  刘开莲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