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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737号

鲁新维、刘丽与刘丽、刘明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鲁新维,刘丽,刘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737号原告鲁新维。委托代理人刘宇,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丽。委托代理人陈金龙,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明明。委托代理人陈金龙,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新维与被告刘丽、刘明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新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新维撤回对被告刘丽、刘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三十二元,减半收取计二千九百一十六元,由原告鲁新维负担。

审判员  吴瑞艳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玲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