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商初字第139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继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传宝。被告曲易帆,成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区分公司与被告曲易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明
审 判 员 王超
人民陪审员 陈鹏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