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少民初字第0042号原告董某甲,男,200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董某丙,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董某甲之母亲。被告顾某,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顾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