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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少民初字第0042号

董某甲与顾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0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董某甲,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少民初字第0042号原告董某甲,男,200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董某丙,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董某甲之母亲。被告顾某,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顾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