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绵高新执字第79号申请人XX,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27日,住四川省梓潼县。被执行人唐刚,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3日,住绵阳高新区。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唐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XX未提供被执行人唐刚的财产情况,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XX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唐刚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志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怡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