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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二初字第38号

大安市龙顺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晓明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03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安市龙顺物业有限公司,李晓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大安市龙顺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经理被告李晓明,男,未到庭其他特定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龙顺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明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大安市龙顺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自行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自行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市龙顺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25.00元由原告大安市龙顺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孙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