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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催字第26号

宁波金格奥电器有限公司、龚央丹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宁波金格奥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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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慈催字第26号���请人:宁波金格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工业区金园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龚央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宁波金格奥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3985754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1月9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金格奥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保税区辰跃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宁波分行慈溪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金格奥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金格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辉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代

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