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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诉保字第00143号

于燕飞和孙敬威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燕飞,孙敬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诉保字第00143号申请人于燕飞。被申请人孙敬威。申请人于燕飞亲属于宗善与被申请人孙敬威在2014年3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致于宗善死亡,交通事故已经公安机关处理,但民事赔偿部分尚未解决,车辆即将放行,如不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财产。为保证将来裁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敬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保全价值2000元,车辆停放在新沂市惠民停车场)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2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燕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孙敬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吴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