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3786号罪犯翁某,现在杭州市西郊监狱服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作出(2012)杭上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以罪犯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西郊监狱于2014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翁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翁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翁某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翁某准予减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健
审判员 蔡能娜
审判员 俞永平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戴皖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