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东执字第285-5号

李宏庆与范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宏庆,范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东执字第285-5号申请执行人李宏庆,男,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逵,男,1953年1月1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衡中法经再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范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逵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范逵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范逵在银行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范逵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振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丁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