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东执字第285-5号申请执行人李宏庆,男,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逵,男,1953年1月1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衡中法经再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范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逵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范逵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范逵在银行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范逵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振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丁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