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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一初字第281号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0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281号

原告:杨某甲,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州市东光县。

被告:杨某乙,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  孙铁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梁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