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281号
原告:杨某甲,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州市东光县。
被告:杨某乙,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 孙铁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梁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