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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金终字第75号

王绍珍与郭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01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绍珍,郭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金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绍珍。委托代理人宋琳,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冬梅。委托代理人刘月波,山东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绍珍因与被上诉人郭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绍珍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处分权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绍珍撤回对郭冬梅的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绍珍负担。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冷 杰

代理

审判员  汪青松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