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健康路82号。法定代表人韩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其,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邹盛梅,璧山县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刘路,局长。委托代理人马佳,女,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罗晶,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张谊凡,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璧山县。
原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张谊凡已达成仲裁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张谊凡已就本案的行政争议达成仲裁调解协议,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渝中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45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不再执行。现原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真祥
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