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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法民二初字第708号

原告冯阳乔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0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阳乔,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法民二初字第708号原告冯阳乔,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委托代理人杨正兵,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负责人杨桥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阳乔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阳乔撤回对被告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的起诉。(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左 强

审 判 员  李建成

人民陪审员  贺 曙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