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704号原告李坤平,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小溪镇西林村彭林上厝1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606160094。被告赖银川,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小溪镇五村村斜坑5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501300038。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平与被告赖银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李坤平负担。
审判员 王赐才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游俊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