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执恢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源盛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N4区新安街道裕安西路与宝安大道交汇处南侧宝鸿林大厦4-17楼之17楼A2,组织机构代码562794500。法定代表人林庆陶。被执行人陈标文。被执行人张海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源盛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标文、张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标文、张海辉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标文、张海辉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暂以人民币1962303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建涛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泽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