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荣执字第22-1号

邹光耀与于维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光耀,于维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邹光耀,男,1968年3月6日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于维桥,男,1964年6月4日生,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光耀与被执行人于维桥买卖羊奶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请求,该案已执结。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荣崖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崖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宁小杰

审判员  于海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