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27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住所地赣榆县黄海路4号。法定代表人丁秀梅,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宜波,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克文,居民。被告朱梅,居民。被告连云港天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天嘉幸福城小区。法定代表人周肆超,董事长。第三人朱孟志,居民。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与被告孙克文、朱梅、连云港天嘉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孟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克文、朱梅、连云港天嘉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朱孟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撤回对被告孙克文、朱梅、连云港天嘉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朱孟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5元,减半收取2343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金中
代理
审判员 陆 帆
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