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47-2号
原告: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许业林。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滁诉保字第000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后,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许业林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买卖合同之讼。现因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了对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且已与许业林达成了调解协议,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皖M930**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5.40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柳 冰
审 判 员 葛敬荣
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