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天津森远富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淑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森远富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森远富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森远富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姝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