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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477号

477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清市分公司老赵庄营业部,李白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47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清市分公司老赵庄营业部。住所地:临清市老赵庄镇。

负责人:王飞,该部门经理。被告李白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临清市分公司老赵庄营业部与被告李白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清市分公司老赵庄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树栋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燕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