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028号被执行人尤某某。本院(2014)鄂秭归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尤某某被并处罚金500元。被执行人尤某某已将罚金500元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02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宏发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