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062号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珠江东路97号。负责人吴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红、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梦。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被告叶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晔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煜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