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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2463号

丁鼎林、程天美与楼红标、叶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2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鼎林,程天美,楼红标,叶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463号

原告:丁鼎林,经商。

原告:程天美,经商。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蒋健,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红标,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瑛,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羽,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立新,经商。

委托代理人:朱建鎏,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鼎林、程天美与被告楼红标、叶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楼红标于2012年11月13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因本案的审判须以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商初字第2349号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4年3月27日,原告丁鼎林、程天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鼎林、程天美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鼎林、程天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4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5700元,由原告丁鼎林、程天美负担。

审 判 长  朱琳琳

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

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傅俊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