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463号
原告:丁鼎林,经商。
原告:程天美,经商。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蒋健,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红标,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瑛,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羽,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立新,经商。
委托代理人:朱建鎏,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鼎林、程天美与被告楼红标、叶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楼红标于2012年11月13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因本案的审判须以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商初字第2349号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4年3月27日,原告丁鼎林、程天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鼎林、程天美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鼎林、程天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4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5700元,由原告丁鼎林、程天美负担。
审 判 长 朱琳琳
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
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傅俊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