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577号申请人李蓉华。申请人但晓英。案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赤壁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并于2014年3月11日签订赤交调(2014)00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李蓉华支付但晓英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30000元。2、但晓英收到上述款项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2014年3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双方签订的赤交调(2014)00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且李蓉华已于协议当天支付全部赔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蓉华、但晓英于2014年3月11日签订的赤交调(2014)00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审判长 马小年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慧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