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民终字第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亚峰路1号瑞城名座1栋20-C、D、E室。
负责人:翁伟华,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竹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菊明。
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竹如、张菊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4)金东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4)金东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葵
代理
审判员 朱红彦
代理
审判员 叶金龙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贾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