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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民三初字第752号

原告李杰诉被告李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2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杰,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752号原告李杰,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石玉发,男,195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中县。被告李勇,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了原告李杰与被告李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杰承担。

审判员  杨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