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752号原告李杰,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石玉发,男,195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中县。被告李勇,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了原告李杰与被告李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杰承担。
审判员 杨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鹏 微信公众号“”